引用:刺破平安平安高管6600万年薪与交强险无关的面纱
刺破平安平安高管6600万年薪与交强险无关的面纱
律师质疑、交强险亏损、平安集团董事长6600多万元年收入等“惹眼”的词语最近频频擦出火星,吸引市场诸多眼球。
平安集团昨日首次针对此事作出回应声称,“将所谓交强险经营与高管薪酬做牵强的联系,是不符合事实的”。理由是“集团层面是不经营任何保险业务的,交强险业务是平安产险经营的一项业务,而平安产险与平安集团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平安集团所有的管理成本包括集团高管的薪酬成本完全由集团公司支付,只体现在集团公司的报表中”(2008年4月9日新华网转自第一财经日报)。
这一回应,以平安产险与平安集团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为据,否认安集团高管的薪酬与经营交强险业绩的内在逻辑联系,是典型的混淆视听。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越来越趋向大型化、集约化、集团化,大量的子公司应运而生。平安集团也不例外,先后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平安银行。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海外依法控股中国平安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平安财险在内的平安集团众多子公司,在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化解和分散经营风险、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为其母公司平安集团做出了巨大贡献。
感谢甘培忠、解宇两位先生撰写的《浅谈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外法学199405),可以让我们通过熟悉了解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关系,进而透视平安财险交强险收入对集团公司经营业绩千丝万缕的联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大体说有几种情景。
一是控制关系。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实际上都是母公司决定的。
二是投资关系。母公司拥有子公司,除了极少数通过协议控制外,基本都是通过投资实现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公司的资本全部由母公司投入,另一种是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使其可以对子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平安集团拥有平安财险99.06%股份,完全可以控制平安财险的活动。
三是财务关系。子公司固然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整体,不但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直接影响着母公司的收益,而且母公司还以调剂资金的名义,通过各种正当或不正当手段从其子公司“抽血”。多年来,这一现象太多太普遍,难道平安平安集团就不食人间烟火,模范到可以免俗?
四是管理关系。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利,但事实上却毫无例外地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常,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主要职责还是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控制关系,往往被一些公司利用,比如操纵子公司转移定价、非法避税、对抗公共政策或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尤其是因为公司“面纱”(即法律关于公司作为法人仅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因其保护公司经营而得名)的存在,母公司往往以此为掩护,表现得更加肆无忌惮,更加厚颜无耻。
平安方面以平安产险与平安集团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为名,试图依靠“公司面纱”作掩护,故意模糊集团公司是其子公司重大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否认平安集团经营了交强险业务,否认交强险对集团的贡献,否认交强险与集团高管天价薪酬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既瞒不过世人的眼睛,而且绝不可能得逞。
做人可以无耻,但绝不可以像平安这样不厚道。这种强辞夺理作派,不但给世人落千秋笑柄,而且无视广大购买交强险车友的感受以及为平安做出的贡献,开启一个很不善良、很不厚道、很不诚信的恶例。好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没有被这层貌似公允的“面纱”所迷惑,而透过现象看清了平安集团高管天价薪酬背后的本质,这就是,将所谓交强险经营与高管薪酬联系起来,既不是牵强附会,也不是不符合事实。
巧舌如簧,是无论如何也吐不出莲花的;强辞夺理,是无论如何不能掩盖忽悠本质的。平安高管们,做人做事,还是放诚实些为好!